中国新化学物质注册

  • 法规依据
  • 登记范围
  • 豁免情况
  • 登记主体
  • 登记类型
  • 服务范围

中国生态环境部2020年4月发布第12号部令,即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,该《办法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该《办法》将取代已实施十年之久的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》(原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),成为中国境内全新的新化学物质管理标准。

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、生产、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,规定了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,必须按规定对未列入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》(即IECSC)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,在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,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。


未列入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》(以下简称《名录》)的新化学物质,包括: ①医药(含原料药)、农药(含农药原药)、兽药(含原料药)、化妆品、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饲料、饲料添加剂、肥料等产品,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,以及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; ②表面活性剂、增塑剂、防腐剂、分散剂、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或者配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; ③聚合物; ④物品中所含的且在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的新化学物质; ⑤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等 已列入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》,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,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,包括: ①高危害化学物质; ②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(PB),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(PT),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(BT)的化学物质。



①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:医药(含原料药)、农药(含农药原药)、兽药(含原料药)、化妆品、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饲料、饲料添加剂、肥料等产品; ②放射性物质; ③天然存在的物质; ④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:杂质、副产物、废弃物等; ⑤其他特殊类别:合金、非分离中间体、物品、由现有化学物质人为混合且不会产生新化学物质的混合物、无水形式的化学物质和其水合物(两者其一已列入《名录》的)等。


①境内生产企业/进口企业直接进行申报; ②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进行申报时,必须委托国内代理人; ③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第二条规定的豁免产品,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,其生产者、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; ④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,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,或者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,未取得计划用途的常规登记证的,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、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。 注:香港特别行政区,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出口商,属于境外申报人。



1.境内代理人年度服务 2.新化学物质查新服务 3.列入名录申请服务 4.新化学物质登记服务 (备案/简易登记/常规登记/新用途管理登记) 5.登记整体方案制定 6.数据评估/缺口分析/豁免分析/物质PBT属性判别 7.实验室测试监理服务 8.风险评估报告/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制作


中国生态环境部2020年4月发布第12号部令,即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,该《办法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该《办法》将取代已实施十年之久的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》(原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),成为中国境内全新的新化学物质管理标准。

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、生产、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,规定了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,必须按规定对未列入《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》(即IECSC)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,在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,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。